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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5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杰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杰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杰賢(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一項)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三項)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受刑人尚有其他同年度案件未判決,另有1件詐欺案尚未開庭,請檢察官等其他案件判決後,再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卷第365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之意見,及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加相同詐騙集團(以綽號為「海洋」、「胖虎」、「三陪小姐姐」、「奧斯卡」、「海洋Poseidon」、「Oscar」及其他成員所屬之犯罪組織),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等既、未遂罪,係於詐欺集團,擔任監控手、取簿手,或車手之工作,將取得款項轉交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之方式隱匿、掩飾不法詐欺所得之所在及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使詐欺集團因而獲得犯罪所得,罪質相仿,犯罪時間之間隔半年餘(民國113年5月9日至113年11月26日)、均為加重詐欺案件,累計23罪、擔任相同詐騙集團監控手、取簿手及車手者、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且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應受刑罰之必要性、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3年確定,以及目前執行現況(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3年=11年)等一切情狀後,本於充分清算受刑人惡行但不雙重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聲請書附表編號3誤載判決日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六、至受刑人稱希望與其他案件一併定刑等語,然此非屬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本院自無從審酌,應俟該案件確定後,再由受刑人向該管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許月馨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周杰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4日 113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3273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27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 5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南高分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26日 114年8月29日 114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8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6036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11月19日 11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撤緩字第127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19號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239號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犯罪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 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0月14日至113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789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679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17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 114年度訴字第270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442號 判決 日期 115年1月30日 115年3月11日 115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 114年度訴字第270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4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4月13日 115年4月28日 115年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287號 臺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990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083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1月(5罪)、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5月(3罪) 犯罪日期 113年5月9日至113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63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810號 判決 日期 115年4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8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44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