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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5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柏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3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3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8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A03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15年8月20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8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暨斟酌受刑人於前揭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及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中關於定應執行時有無意見陳述,均勾選「無意見」,有前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及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A03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恐嚇取財 強制猥褻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4日 113年4月13日 113年4月13日 113年3月底某日中午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21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21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21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2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31日 115年3月31日 115年3月31日 115年3月31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3584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3584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35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31日 115年7月22日 115年7月22日 115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007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17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17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180號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