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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5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信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信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民國115年7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經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請從請量刑等語,有受刑人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為竊盜、洗錢防制法、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侵害分為個人及社會法益、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白孟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陳信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10000元) 犯罪日期 113.07.19. 113.04.22. 113.06.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35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65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0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671號 113年度豐金簡字第55號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13.12.10. 113.10.28. 114.03.1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671號 113年度豐金簡字第55號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1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1.16. 114.02.05. 114.04.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50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4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269號 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15000元附表:受刑人陳信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13.06.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7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396號 判決日期 115.05.2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3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6.1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313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