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念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念祖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1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其他聲請駁回(即附表編號14部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念祖(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准許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13、15至19部分):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473頁)。
㈢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至13、15至1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19所示各罪為詐欺罪、竊盜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罪質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犯罪時間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至111年8月18日間,犯罪時間之間隔半年餘。附表中是以編號1之112年2月1日為最早判決確定日。附表編號1至13、15至19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112年2月1日之前,符合定執行刑要件。並考量上開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應受刑罰之必要性、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3、6、7、15、19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1年6月、1年5月、1年7月、1年10月、2年8月確定;目前宣告刑以及定執行刑,累積達有期徒刑152年餘等一切情狀後,本於充分清算受刑人惡行但不雙重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聲請書附表編號1、17誤載判決確定日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三、聲請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14部分):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係以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是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如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不符合應併合處罰之要件者,即應駁回該部分聲請。㈡檢察官雖聲請就附表編號14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13、15至19
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數罪中最早確定之附表編號1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2年2月1日,附表編號14之罪之犯罪日期為112年7月13日,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4之罪,係在最早判決確定「後」所犯之罪,並非最早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合上開數罪併罰之要件,自無從與附表編號1至13、15至19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許月馨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黃念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3月中旬至111年5月5日 111年4月11日 111年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03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9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9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苗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176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374號 112年度訴字第58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苗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176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374號 112年度訴字第5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4月10日 112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43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69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2日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9日 111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444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 3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76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76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4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58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有期徒刑1年2月(19罪)、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5日 111年7月15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4月13日 111年8月17日至18日 111年3月30日 111年7月15日(2次) 111年4月5日 111年4月7日(2次) 111年4月11日(3次) 111年4月25日(5次) 111年5月30日 111年4月8日(2次) 111年4月13日(3次) 111年4月25日(2次) 111年3月29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3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01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7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5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 112年度訴字第22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月10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5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 112年度訴字第2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2月6日 113年3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87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6號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4罪)、有期徒刑1年5月(6罪)、有期徒刑1年4月(4罪)、有期徒刑1年3月(5罪)、有期徒刑1年1月(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9罪)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有期徒刑1年3月(9罪)、有期徒刑1年2月(24罪)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4日 111年5月6日(3次) 111年4月11日(4次) 111年4月25日(2次) 111年5月31日(2次) 111年6月1日 111年4月5日 111年7月15日 111年8月9日(2次) 111年6月1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5月25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11日 111年7月15日(2次) 111年5月24日(2次) 111年4月5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5月31日(2次) 111年5月6日(2次) 111年5月24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至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3月31日(2次) 111年4月26日 111年7月15日(2次) 111年8月9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1日 111年5月6日 (4次) 111年3月30日(4次) 111年4月5日(3次) 111年4月7日(4次) 111年4月15日(3次) 111年4月11日(2次) 111年4月20日(3次) 111年3月31日(2次) 111年4月23日至25日 111年4月26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17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55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45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6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3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8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43號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傷害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1日 112年7月13日 111年4月20日(4次) 111年4月19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69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78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東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220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3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21日 113年12月27日 114年5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東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220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9日 113年12月27日(不得上訴) 114年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82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895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9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33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60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9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82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9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77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7月30日 114年6月20日 114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82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9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7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26日 114年7月22日 114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04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841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44號編號 19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3月(2罪)、有期徒刑2年2月(4罪)、有期徒刑2年1月(4罪)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3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13日 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4日(2次) 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4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735號 判決 日期 115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7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42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