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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6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薏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薏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薏樺因犯妨害秘密、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過失傷害、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8月2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陳薏樺因犯妨害秘密、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過失傷害、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8月2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6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及附表編號7所示有期徒刑1年1月之總和。又本院於裁定前,已就檢察官聲請事項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115年9月15日送達受刑人住所地,由受刑人本人收受,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5年9月14日115中分堂刑相115聲1634字第10504號函(稿)、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收文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3至193頁)。揆諸前揭說明,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並無不足。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陳薏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秘密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0日前某時至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28日至112年5月30日 112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76、12033號 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76、12033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9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94號 112年度易字第794號 113年度簡字第21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1日 113年11月21日 114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94號 112年度易字第794號 113年度簡字第216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4日 113年12月24日 114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 4 5 6 罪名 傷害 非法清除廢棄物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4日 113年1月24日至113年1月25日 112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907號 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16、4708號 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163號 113年度訴字第333號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4日 114年5月13日 114年8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163號 113年度訴字第333號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88號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22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確定日期 114年4月8日 114年6月14日 115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 7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3月18日前1、2週之某日 ②112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16號 判決日期 115年4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16號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433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確定日期 115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