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 請 人 楊濤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502號加重竊盜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建廷竊取立言通信行店內之手機所涉加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340號判決判處罪刑,然該等手機未經該判決宣告沒收(現由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502號案件就檢察官此部分量刑上訴審理中),而聲請人為被害人立言通信行之獨資商號負責人,爰依法聲請發還未宣告沒收之扣案手機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處分係為保全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對其暫時占有之強制處分,若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關於扣押物之發還,性質上係扣押處分之撤銷,以恢復扣押前之原狀,並非在確定扣押物實體上權利之歸屬,除係扣押「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因係行為人破壞被害人之持有狀態而直接取得,不生權利關係之變動,應逕行發還予被害人之外,其發還對象應指扣押標的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第1項規定扣押應制作收據,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意旨即明。而上述得先行發還被害人之「贓物」,係指犯財產罪所直接取得之財物本體,包括動產(含表彰權利之文書)及不動產,並不含物以外之財產利益。至於因贓物變得之財物(準贓物),倘已發生權利關係之變動,涉及對第三人(如買受贓物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則不能依上述規定逕行發還予被害人。此時被害人仍需另循民事救濟途徑主張權利,尚難僅憑發還扣押物之規定而回復其損失(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6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竊取立言通信行如附表二所示手機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佯稱其上開手機係正當管道取得,欲出售上開手機云云,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當場交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予被告,並交付上開所竊之手機(手機型號、序號詳附表二),致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等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340號判決論以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而判處罪刑,嗣此部分未經提起上訴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無訛。
㈡對照卷內資料,聲請人雖確為獨資之立言通信行負責人,然
系爭扣押物既經被告施以詐術轉售給如附表二所示之張鴻恩、洪靖媛,而為其等受騙購入後經警扣案,當有第三人可主張權利,系爭扣押物已發生買受贓物之權利變動,聲請人即非系爭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據上開說明,自不能依上開等規定逕行請求發還扣押物。
㈢從而,聲請人應另循民事途徑主張相關權利,其聲請發還系爭扣押物,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陳 葳法 官 李 昇 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宜 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附表一:
編號 手機名稱 備註 1 IPhone 16 PRO 128G金色 序號:000000000000000 洪靖媛提出,經扣案入庫【114年度保管字第6443號】 2 IPhone 16 PRO 256G原鈦色 序號:000000000000000 張鴻恩提出,經扣案入庫【114年度保管字第6443號】 3 IPhone 16 PRO 128G白色 序號:000000000000000 洪靖媛提出,經扣案入庫【114年度保管字第6443號】 4 IPhone 16 PRO MAX 512G黑色 序號:000000000000000 洪靖媛提出,經扣案入庫【114年度保管字第6443號】 5 IPhone 16 PRO MAX 512G白色 序號:000000000000000 洪靖媛提出,經扣案入庫【114年度保管字第6443號】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地點 詐欺方式 手機 付款金額 (新臺幣) 1 洪靖媛 ㈠ 114年4月10日22時許 ㈡ 114年4月11日1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㈠ 佯稱手機係自己續約取得 ㈡ 佯稱手機係自朋友處取得 ㈠ IPhone 16 PRO 128G金色(000000000000000)、IPhone 16 PRO 128G白色(000000000000000) ㈡ IPhone 16 PRO MAX 512G色(000000000000000)、 IPhone 16 PRO MAX 512G白色(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保管字第6443號) ㈠4萬8000元 ㈡8萬元 2 陳麗雅 114年4月11日12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43室 佯稱手機係自朋友處取得 IPhone 16 PRO MAX 256G黑色(000000000000000)、IPhone 16 PRO MAX 256G黑色(000000000000000)、IPhone 16 PRO MAX 512G原鈦色(000000000000000) 12萬1000元 3 蔡明裕 114年4月11日14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佯稱手機係家人續約取得 IPhone 16 PRO MAX 256G原鈦色(000000000000000)、IPhone 16 PRO MAX 256G黑色(000000000000000) 7萬5000元 4 田宇修 114年4月11日16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佯稱手機係自己續約取得 IPhone 16 PRO MAX 256G白色(000000000000000) 3萬7500元 5 張鴻恩 114年4月11日18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佯稱手機係自己續約取得 IPhone 16 PRO 256G原鈦色(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保管字第6443號) 3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