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32號聲 請 人 楊竣傑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即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0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被告楊竣傑聲請意旨略稱:其因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故聲請本院許可交付上揭案件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等語。惟查本院上揭案件,關於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民國111年10月1日判決確定,另關於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則於112年9月28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件聲請卷第9、10頁)及案件基本資料列印表(見本件聲請卷第23頁)可稽。被告聲請交付本案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已逾首開法律規定之期限,自應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黃 佳 琪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