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周廸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業務侵占、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共4罪,各次犯罪類型相仿,然犯行最長間隔約2年10個月,受刑人目前59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家 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附表:受刑人周廸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業務侵占 行使變造公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5日至109 年7月1日 111年12月12日前某日至112年1月5日 112年2月9日至4月8日某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95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4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535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2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8日 114年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535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10月29日 114年3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45號(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291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受刑人周廸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罪 名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3日至112 年3月2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12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