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8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煒峻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煒峻(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當然不會棄保潛逃致自己罪刑增加,並請審酌被告有固定住所,與配偶及岳母同住,且被告未曾逃亡、躲避到案,亦無資力逃亡,也未申辦護照,復曾因前案受限制住居,遷居前依規定具狀聲請變更住所。而法院以人性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為由臆測被告具有逃亡動機,卻無視被告過往受重刑宣告仍配合司法程序之客觀事實。另請審酌被告受羈押至今已有7月,已深感悔悟並自我反省,且所得勞作金無法支應日常生活用品之費用,懇請法院於宣判前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利被告在外工作賺錢,被告願另受法院指定處所定期報到等語。

二、按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對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依職權斟酌上開事由為目的性之裁量。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㈠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㈡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㈢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1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再者,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值日法官訊問

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案,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5年8月25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㈡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及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且

有卷內事證可資佐證,足見其犯嫌重大,且被告所涉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案,並經本院於115年10月20日以115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原審115年度訴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書(本院上訴卷第19至24頁)、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訴卷第40頁)及本院判決在卷可稽,刑期非輕,而一般人面臨重刑宣告時,人身自由將遭受長期剝奪而心生壓力,脫免刑罰執行之誘因及逃亡之風險亦將顯然增加,法院衡酌上揭情形認定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屬有據。又被告雖稱其過往受重刑宣告時仍配合司法程序而無逃亡之情形,然被告於前案之心理條件及客觀情狀與本案有別,自不得相提並論。本院再審酌被告明知毒品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竟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謀取己利,而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對於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微,佐以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將來之後續審判、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羈押必要,顯無從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至聲請意旨所稱被告生活情況、犯後態度等情,核與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院經審酌全卷相關事證,並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復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被告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法 官 黃 齡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