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鎮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鎮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鎮魁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法院應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1至8、9曾經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經定應執行刑部分加總之刑期(即有期徒刑9年11月),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編號9②所示之罪,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分別擔任車手或收水之工作,其行為態樣、動機、犯罪分工類似,且時間集中在民國112年2、3月間,甚為密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刑罰效果應予遞減,然與附表編號9①所示之罪,其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則有不同,及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所示之罪中有處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檢察官聲請範圍,自亦非本件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四、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外,檢察官不待受刑人請求,即得依職權就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之數罪,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縱尚犯附表以外之他罪,倘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得依職權或經受刑人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仍無礙於檢察官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9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受刑人所陳待另案判決確定再定執行刑等語,即無可採。而抗告人該另案判決確定後,倘與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得由檢察官再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對於抗告人之權益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①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③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④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6日至112年2月7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14日至112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00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9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0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1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85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1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3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27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①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 ②各有期徒刑1年5月,共5罪 ③各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④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4日至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65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20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8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36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36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7日 113年7月24日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0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4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66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①偽造有價證券 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各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①有期徒刑2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8日 ①112年2月11日 ②112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529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7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9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2月4日 114年10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0日 114年1月6日 114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33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