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8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6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建名選任辯護人 陳凱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19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建名(下稱被告)就本案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所有證據均已經搜索扣押保全完善,並供出毒品上手丘光祚,且與丘光祚利害相反,客觀上無勾串、滅證之可能。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具備穩定家庭支持系統與正當送貨員工作,有妻子及1歲餘女兒需扶養,現家中經濟已陷入困境,被告已充分反省也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法定應減刑事由,因刑度過重而需逃亡之動機已降低。請考量被告自偵查迄今已在看守所羈押9月餘,被告願意提供新臺幣20萬元,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等處遇,乃至配戴電子腳鐐科技監控等其他侵害程度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等語。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依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自由裁量之權,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刑罰之執行,或保障社會安全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而依職權進行目的性裁量。羈押被告與否之審酌,並非在行被告係有罪或無罪之調查,而係以被告所犯罪嫌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有無羈押之必要,作為是否羈押之依據,因此羈押所稱之犯罪嫌疑重大,自與有罪判決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心證不同,是羈押審查關於證據之取捨係採自由證明法則,有別於實體判決所採之嚴格證明法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所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重大誘因,有事實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自民國115年9月8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㈡被告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8年,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核被告所犯之罪,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提起上訴由本院審理中,並未確定,則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之前亦有經通緝之紀錄(見本院上訴卷第81頁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經斟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對其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若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又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於被告個人及家庭狀況等因素,均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所述上開各節,並不影響其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此外,被告又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得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既未消滅,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周瑞芬法 官 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