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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0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國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國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一百一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國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120日,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另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㈡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未於期

限內表示意見,有本院115中分堂刑鳳115聲1018字第6285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為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傷害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違反保護令罪,3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均不相同,則於併合處罰時,因3者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應獨立評價之程度高,不宜過多減讓等情,暨其所犯之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兼衡受刑人所表示意見,暨考量外部界限及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㈣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

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附表:受刑人徐國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就業服務法 傷害 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6月10日 113年11月1日 114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248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529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8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80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99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3月31日 114年11月13日 115年3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80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998號 確定 日期 114年5月13日 114年11月13日 115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88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91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23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