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弘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弘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霖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項、第6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本院函文後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分為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既、未遂)之犯罪態樣,其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既、未遂)犯罪時間介於113年5月18日至同年月22日,侵害法益分為社會法益及個人財產法益,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12萬元;附表編號3-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定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白孟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張弘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併科8萬元 有期徒刑7年6月 併科8萬元 有期徒刑1年8月 併科2萬元 犯罪日期 112.10.26.恢復人身自由時起至113年5月間某日 113年3、4月間某日起至113年5月間某日 113.05.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937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937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6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判決日期 115.01.28. 115.01.28. 115.02.0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2.24. 115.02.24. 115.04.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71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12萬元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13號 編號3–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附表:受刑人張弘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2萬元 (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併科1萬元 有期徒刑1年5月 併科2萬元 犯罪日期 113.05.21.(3次) 113.05.21. 113.05.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65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65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6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判決日期 115.02.05. 115.02.05. 115.02.0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4.08. 115.04.08. 115.04.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13號 編號3–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附表:受刑人張弘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8 9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2萬元 (2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併科2萬元 (2罪) 有期徒刑7月 併科2萬元 犯罪日期 113.05.21.(2次) 113.05.21.(2次) 113.05.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65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65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6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判決日期 115.02.05. 115.02.05. 115.02.0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4.08. 115.04.08. 115.04.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13號 編號3–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