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奕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奕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奕成因違反藥事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5月20日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㈠受刑人柯奕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2犯罪日期應為
「113/10/03」,特予更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3、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4、6、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柯奕成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5年5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該調查表編號1「案號」欄應係「臺中地檢114年執字第6857號」之誤繕、編號2「案號」欄應係「臺中地檢114年執字第6858號」之誤繕,編號7「得否易科社勞」欄應係「均否」之誤繕)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於前揭調查表中表示「因家中尚有老小,希望盡量從輕定刑,給本人早日回去盡孝之機會」等語,暨本院已發函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其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見本院卷第109頁)可憑,是受刑人程序上權益之保障業已完備。
㈡另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
中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48號判決分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8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958號判決並撤銷臺中地院如附表編號7中之部分宣告刑及定刑,另就附表編號7部分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並駁回臺中地院關於附表編號8所示定刑,嗣再經最高法院於115年4月8日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7、8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2、4、5、6均係戕害身心健康法益之犯罪;編號3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編號7至8均係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按受刑人所為施用毒品犯行先於113年7月9日、10日,再於同年10月3日、31日分別吸食;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係集中於112年2月4日至112年7月3日;所為轉讓毒品犯行先後於112年5月25日、112年6月30日、112年7月3日),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執字第6857號執行完畢(參卷附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與附表編號1、3至8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