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立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立翔因犯附表一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據。然受刑人以其尚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販賣運輸毒品罪、詐欺取財罪等另案,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請檢察官重新聲請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及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至139、145至152頁)。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形式上固符合法定要件,惟本院審酌受刑人另有如附表二編號2、4至8所示於民國111年11月中旬至112年12月間犯,經本院及苗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毒品、詐欺案件,且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是否願與附表二編號
1、3得易科之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經受刑人表示不願合併定刑,致如附表二所示案件迄今均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1至127、153、155頁)。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數罪均已判決確定,依照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數罪,經檢察官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作為聲請應執行刑的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4至8所示各罪,亦合於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定應執行刑規定,自無恝置不顧之理,此部分檢察官未同時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容有未洽,為使法院能通盤審酌受刑人所有之犯罪情節,妥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發生,本件聲請不予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附表一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克以上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克以上罪 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8年 ②有期徒刑6年 犯罪日期 113.04.25 113.02.05 113.02.15至 113.04.15 ①113.05.01 ②113.05.07 偵查 (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620號等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75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4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95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307號 114年度訴字 第105號 114年度易字 第233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1261號 判決日 期 114.05.21 114.04.07 114.06.05 115.04.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307號 114年度訴字 第105號 114年度易字 第233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126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07.02 114.08.27 114.07.15 115.05.27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223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再字第269號(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再助字第296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77號(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3471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319號 編號4曾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附表二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交通過失致死罪 販賣運輸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年6月 犯罪日期 112.01.08 111年11月中旬某日至112年1月9日 112.02.07 112.03.07 偵查 (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1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1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1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80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365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號 113年度交訴字 第38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639號 判決日 期 112.11.15 113.07.03 113.07.09 113.11.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365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2466號 113年度交訴字 第38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1449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02.01 113.07.03 113.08.05 114.04.24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7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78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8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977號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販賣運輸毒品罪 販賣運輸毒品罪 詐欺取財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5.18 112.05.18 112.12月間某日 112.10.08起 112.10.10止 偵查 (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80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80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861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639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639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6號 114年度苗簡字 第193號 判決日 期 114.05.21 114.04.07 114.04.09 114.06.0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4年度台上字 第1449號 14年度台上字 第1449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6號 114年度苗簡字 第19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04.24 114.04.24 114.04.09 114.07.01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97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97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963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