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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0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陸宜樺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移轉管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戶籍地在臺南市,目前在臺南看守所女所服刑中,懇請將目前已開完偵查庭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664號案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經查,聲請人所涉之上開詐欺案件,因與另案判決確定之被害人相同,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以115年度偵字第366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既未起訴繫屬法院,本院自無從命移轉管轄審理。綜上,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王 靖 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