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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0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慈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慈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慈云(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證等數罪,先後經臺中地院、苗栗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附表編號4、6、7、8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8年、3月、3月、10年之總和有期徒刑31年7月(合併刑期超過30年,因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不得逾30年,故仍以有期徒刑30年計算)。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15年6月9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3頁),本院依上開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其尚有7名子女待其回家團圓,其生命有限,請求從輕定刑,給予其自新之機會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23頁),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日上午9時40分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13年2月5日下午5時45分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13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37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3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9號 113年度易字第549號 113年度易字第248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18日 113年10月18日 113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49號 113年度易字第549號 113年度易字第2487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2月1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89號 (編號1至3,前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4日 113年5月7日至 113年5月16日(3次) 113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6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3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1月13日 114年5月21日 114年5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0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4年4月24日 114年11月12日 114年11月12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9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3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309號編 號 7 8 罪 名 偽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年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5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5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12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261號 判 決 日 期 115年1月26日 115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12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26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5年3月3日 115年5月2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5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9319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