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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1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仲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仲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簡仲煒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受刑人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受刑人簡仲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4.11 112年5、6月間某日 112/04/16~112/04/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9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80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0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竹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89號 113年度訴字第8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91號 判決 日期 112.12.28 113.10.04 114.08.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89號 113年度訴字第8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30 113.11.06 114.10.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2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15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97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6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