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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亞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亞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吳亞特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俱為詐欺案件,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則均發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該日,且同係受刑人於113年1月15日前某時透過臉書加入暱稱「楊過」、「三隻羊-三隻說投資」、「小天」、「大王」等人之詐欺集團,並依指示列印「楊過」提供之工作證及收款收據方式所為詐欺行為而生之案件,顯係同時期在同集團下所為之犯罪,是其犯罪之獨立程度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另考量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因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予敘明。

三、又本院已於裁定前函知受刑人於收受函文後於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陳述意見,然因受刑人目前通緝中,所在不明,經本院於115年1月16日以中分堂刑龍115聲114字第673號通知陳述意見函對受刑人為公示送達,於115年1月16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受刑人原應於115年2月20日前向本院表示意見,然該日為春節假期期間,故順延至115年2月23日屆滿,惟迄至115年2月24日仍未接獲受刑人回覆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77頁),是本院已給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周全其程序保障,基於司法資源之有限性,本院不待其陳述意見,逕為裁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吳亞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30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4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0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19日 114年5月1日 114年9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4年6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83號 (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72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22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