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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顯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下稱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57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為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未注意行車安全、侵害他人身體法益);編號2為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侵害他人性自主權),侵害之法益類型迥然有別,分屬不同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犯罪時間於民國112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2日間,犯罪時間之間隔約半年,並考量上開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應受刑罰之必要性、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等一切情狀後,本於充分清算被告惡行但不雙重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刑,該已執行之刑,僅係執行時折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5日 112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545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18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交易字 第147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 第3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交易字 第147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48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4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2651號 (已執畢)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 字第3737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