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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2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嘉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嘉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林嘉銘(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由如附表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在程序上先行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非屬平和;受刑人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如附表編號1至3、4至5、6至8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前曾分別經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3、4至5、6至8「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確定;復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互有罪質不同或部分基本罪質相同之情形,惟其中所犯罪名相同部分之犯罪時間並非全然相近等據此所顯現之非難可責重複程度,其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5年2月(即附表編號1);再併予斟酌受刑人向本院提出書面載及其智識程度、家庭情形,伊在監執行後思念小孩等心境與感受,及其業已省思過錯並認錯,為利早日返家彌補其責任、擔任盡責之父親等情,請求從輕酌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125頁),及另綜為考量如附表所示各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劉麗瑛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林嘉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詐欺(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 妨害自由(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另併科罰金刑,不在聲請定刑之列)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前某日至112/09/20 112/09/19 112/09/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46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46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4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3/10/17 113/10/17 113/10/17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1/25 113/11/25 113/11/25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3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3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34號 編號1至3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受刑人林嘉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罪) 妨害自由(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罪)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另併科罰金刑,不在聲請定刑之列) 犯罪日期 112/07/04- 112/07/05 112/07/05 112/06/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55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5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25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4號 114年度訴字第4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33號 判決日期 114/04/16 114/04/16 115/01/13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44號 114年度訴字第4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29 114/05/29 115/02/12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11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11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474號 編號4、5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6至8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受刑人林嘉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另併科罰金刑,不在聲請定刑之列) 有期徒刑1年6月(另併科罰金刑,不在聲請定刑之列) 犯罪日期 112/06/23 112/06/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256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25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3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33號 判決日期 115/01/13 115/01/13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3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2/12 115/02/12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474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474號 編號6至8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