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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2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富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富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富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15年7月7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罪質均為販賣或轉讓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等罪、侵害法益相同、部分犯行時間間隔密接、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高、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執行刑所形成之內部界限,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陳述部分,勾選無意見,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已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且編號2至7已曾定應執行刑,僅係增加編號1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亦無必要另行發函命受刑人陳述意見,併此說明。㈢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

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69號),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0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江富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5年2月 (共6罪) 犯罪日期 113/09/03 113/05/23 113/08/22 113/05/12 113/05/10 113/05/13 113/05/15 113/05/14 113/05/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 偵字第105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1485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1485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交簡上字 第48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判決 日 期 114/07/31 115/03/31 115/03/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交簡上字 第48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4/07/31 115/05/08 115/05/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69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350號 編號2至7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1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0年2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3/05/18 113/05/19 113/05/24 113/05/18 113/05/20 113/05/21 113/08/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1485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1485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1485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判決 日 期 115/03/31 115/03/31 115/03/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5/05/08 115/05/08 115/05/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350號 編號2至7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共5罪) 犯罪日期 113/05/21 113年6月中旬某日 113年8月初某日 113/09/02 113/07/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1485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判決 日 期 115/03/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580號等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5/05/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 執字第4350號 編號2至7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