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晉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晉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晉辰(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12月11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4年12月11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

示:「受刑人另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未在此定應執行刑內,請將該案件一併定執行刑」等語,有本院115中分堂刑鳳115聲128字第717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審查及決定如何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或濫用權限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90號裁定參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僅得在檢察官聲請範圍內,認定各罪是否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依法裁定,受刑人所指「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非在檢察官本件聲請範圍內,本院不能逕予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故受刑人前揭合併另案之定刑意見,本院無從予以審酌。至於受刑人所述另案,如與本件定刑之各罪間合於刑法第50條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受刑人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情狀,其中附表編號1所

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2、4所示為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普通竊盜罪,其中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罪質及犯罪情節雷同,且為112年9月至113年1月間所犯,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之重複性高,此3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均不相同,是以二者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應獨立評價之程度高,不宜過多減讓等情,暨其所犯之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考量外部界限及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李晉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7罪)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0日 113年1月3日 ①112年9月30日 ②112年10月2日 ③112年10月14日 ④112年10月16日 ⑤112年10月20日 ⑥112年10月27日 ⑦112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3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847號等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04號 114年度易字第14、28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5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4年3月25日 114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04號 114年度易字第14、28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58號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17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28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110號附表:受刑人李晉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7罪) 犯罪日期 ①112年10月7日 ②112年10月10日 ③112年10月15日 ④112年10月17日 ⑤112年10月18日 ⑥112年10月29日 ⑦112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5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58號 確定 日期 114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11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