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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3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LEUNG YUK CHING(中文名:梁旭晴,香港地區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LEUNG YUK CHING(中文名:梁旭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EUNG YUK CHING(中文名:梁旭晴,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詐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陳述意

見表示「因尚有案件未受判決,想等案件判決後再合併定刑」等語,有本院民國115年7月27日115中分堂刑鳳115聲1334字第8292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

然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而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並予裁判,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係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之餘地。查本案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本無須受刑人同意。至受刑人如認另案與本案各罪間合於刑法第50條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聲請,先予敘明。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情狀,其所犯附表編號1

至4所示均為擔任向被害人收取贓款之詐欺集團車手,且其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情節、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尚屬相類,責任非難之重複性高,暨其所犯之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佐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暨考量外部界限及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LEUNG YUK CHING(中文名:梁旭晴)定應執行刑案

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13年10月2日 ②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624號等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494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82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231號 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474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11月7日 115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231號 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474號 確定 日期 114年5月27日 114年12月12日 115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76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70號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691號 編號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受刑人LEUNG YUK CHING(中文名:梁旭晴)定應執行刑案

件一覽表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5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942號 判決 日期 115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942號 確定 日期 115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639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