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國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
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即恐嚇取財得利罪、營利姦淫猥褻罪),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至9所示之罪(即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營利姦淫猥褻、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上開調查表
勾選表示無意見;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編號5所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係侵害兒童及少年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心健全發展,屬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編號3、4、6至9所示之營利姦淫猥褻罪,則係侵害社會善良風俗之法益,與前揭兒少性交易、性剝削案件之犯罪脈絡具有密切關連;編號1所示之恐嚇取財得利罪,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及意思決定自由,與上開各罪所侵害之法益類型有所不同。整體觀之,編號2至9所示各罪均與性產業相關,犯罪脈絡具一定之關連性,惟其中編號2、5所侵害者為兒少性自主之個人法益,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編號1則與其餘各罪法益類型迥然有別。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自103年5月31日起至104年4月間某日止,前後間隔約11月。本院綜合考量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各宣告刑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3年4月,合計為有期徒刑10年3月);並衡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合計為有期徒刑7年9月(即原定執行刑加計之總和),則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及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質,為整體非難評價,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蓋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但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分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王 靖 茹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營利姦淫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18日 103年5月31日至103年6月16日 103年6月17日至103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03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32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321號等 最後事實審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6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 104年10月12日 105年6月16日 105年6月16日 確定判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65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1月3日 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1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121號 編號2、3定本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1至3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1至3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1至4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 4 5 6 罪名 營利姦淫猥褻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營利姦淫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4年2月15日 103年7月某日至104年3、4月間某日 103年7月間某日至103年9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32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05年6月16日 115年5月6日 115年5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4月20日 115年6月8日 115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129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5至9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5至9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編號 7 8 9 罪名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3年7月13日至103年9月17日 104年1月初某日至104年2月間某日 104年1月初某日至104年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15年5月6日 115年5月6日 115年5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6月8日 115年6月8日 115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415號 編號5至9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5至9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5至9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