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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單雅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單雅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單雅筠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共4罪,罪質相仿,部分犯行具密集性,受刑人目前37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家 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單雅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2日至110年4月20日止 110年11月15日共2次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57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37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20日 114年3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29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9月6日 114年7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22號 (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77號 (此二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受刑人單雅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9至17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06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0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12月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53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