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耕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強制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之行為後,刑法第51條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因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2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A01因強制猥褻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為圖滿足一己之情慾,對自己的多名學生為如附表編號所示妨害性自主犯行,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及所侵犯者均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暨斟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81至182頁)、所犯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復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附表編號2至15所示各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至受刑人請求重起調查或重新改判較輕的刑度等語,非定應執行刑裁定所得審認之事項,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廖素琪法 官 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對未成年猥褻 強制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間某日 93年2月至6月間某日、93年11月至94年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9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17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06/12/19 114/02/1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024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7/08/23 114/06/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138號(於109年8月24日假釋期滿)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編 號 3 4 罪 名 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94年3月底至4月初某日 94年3月至6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4/02/18 114/02/1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6/12 114/06/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編 號 5 6 罪 名 強制猥褻 對未成年人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間某日 96年6月至7月12日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4/02/18 114/02/1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6/12 114/06/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編 號 7 8 罪 名 強制猥褻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寒假某日 99年7、8月暑假期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4/02/18 114/02/1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6/12 114/06/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編 號 9 10 罪 名 對未成年人性交 利用權勢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至12月12日前某日 104年1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4/02/18 114/02/1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6/12 114/06/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編 號 11 12 罪 名 強制猥褻 利用權勢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 104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4/02/18 114/02/1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6/12 114/06/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編 號 13 14 罪 名 利用權勢猥褻 利用權勢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 104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4/02/18 114/02/1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114年度台上訴字第193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6/12 114/06/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保療字第1號編 號 15 罪 名 強制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至6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0、19989、19990、19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4/09/24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1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