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6號115年度聲字第25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麗貞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許麗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敘明聲請拷貝本院民國115年1月22日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到院。
聲請人王庭鴻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陳明聲請拷貝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確期日,並同時補正敘明拷貝該次法庭錄音光碟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到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當案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性,而非一經聲請,法院即應一概照准,以免失諸浮濫。
二、經查:㈠聲請人許麗貞聲請付與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113年度上訴字
第741號案件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必要性,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㈡聲請人王庭鴻律師聲請交付上開案件115年1月23日審理程序
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本案於115年1月23日並無進行任何法庭程序,爰定期命聲請人王庭鴻律師補正,所擬聲請拷貝法庭錄音之正確期日及法庭程序,併為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必要性,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法 官 陳 淑 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