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2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耀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下稱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所示之2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就檢察官聲請

事項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民國115年2月11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由其親自簽名捺印並收受,且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目前執行案件檢察官聲請再審中,等再審確定再定應執行等語(本院卷第75、79、81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及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上開表示執行案件聲請再審中等語,惟聲請再審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縱再審後判決結果有變更之情形,係屬應如何另定應執行刑之問題,自不影響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96號、109 年度台抗字第 93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乘機性交 強制猥褻 強制性交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8年10月 犯罪日期 102年9月至104年6 月23日止 104年6月23日 104年6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088、6089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088、608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11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11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114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11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11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3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2日 114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32號(編號1、2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59號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乘機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4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3號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59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