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鈞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鈞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鈞盛(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❶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附表編號1、2、4、5、6、7、10、11共8件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比例高達73%(計算式:8÷llxl00%=73%),罪質高度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❷附表編號10、11,犯罪日期為民國105年2月26日、29日,日期十分接近,更是於臺中地檢109執更2455號案件(附表編號1至9)犯罪日期間,時空密接,顯見受刑人係因一時失慮而連續犯罪,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而非經論罪科刑後仍執迷不悟再犯重典。❸附表編號1至9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4月,已屬偏高刑度,又目前檢察官指揮書接續之總刑期已長達27年9月,受刑人所犯多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衡諸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倘再酌定較重之應執行刑,僅能增加受刑人之痛苦,對於矯正之效並無相對應助益。❹受刑人下定決心痛改前非,更於服刑期間透過空中大學進修,預計今年應可順利取得商學系學位,積極學習智識為復歸社會而準備。本件定刑案件大部分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質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且受刑人入監接受長期矯治後,已戒絕毒癮,更積極進修學習新技能,為出獄之生活做準備。請鈞院審酌全情,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等情,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以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併啟自新等語(本院卷第311至321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4至5、7至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已陳稱上開意見,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6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5、7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4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編號10至11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輕忽毒品氾濫對社會治安、他人身心危害,與附表編號1至2、5至7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戕害自身身心之罪質尚有不同;編號3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之潛在危險;編號8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侵害社會法益並危害社會治安;編號9為妨害自由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以上各種侵害之法益類型迥然有別,分屬不同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另審酌所犯各罪時間(民國104年9月5日至105年3月30日),前後時間為半年餘,時間雖然不長,但被告多次施用毒品被發現之後,被告未能警惕收斂,仍有115年2月26日-29日之販賣毒品犯行,105年3月30日被查獲持有槍砲,顯見被告主觀惡意不輕,定執行刑不宜從輕。再審酌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7年7月以上)以上,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等一切情狀後,本於充分清算受刑人惡行但不雙重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附表:受刑人陳鈞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21日 104年12月21日 104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66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66號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5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3號 判決 日期 105年7月21日 105年7月21日 105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105年度交上易字第7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8月9日 105年8月9日 105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31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32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48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455號(編號1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30日 105年3月30日 105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等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等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5號 105年度訴字第195號 判決 日期 106年5月23日 106年5月23日 106年6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5號 105年度訴字第1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6月16日 106年6月16日 106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81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81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9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455號(編號1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共同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年6 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7日 104年11月至12月間某日下午某時許至105年3月30日止 105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80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86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03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19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62號 判決 日期 106年6月20日 106年10月26日 108年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19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7月7日 107年1月23日 109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92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8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455號(編號1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7 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26日 105年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14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判決 日期 108年5月23日 108年5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30日 109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55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