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富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富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富舜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詹富舜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及所犯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騙集團所為,犯罪時間皆於113年4月19日至113年4月25日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似、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應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廖素琪法 官 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詹富舜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3/04/25 113/04/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0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07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3/10/23 114/04/0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07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2/06 114/05/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31號 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59號 ⒉編號2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之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951號)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3/04/23 113/04/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4/04/07 114/04/07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5/21 114/05/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59號 ⒉編號2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59號 ⒉編號2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之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951號)編 號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3/04/20~113/04/21 113/04/20~113/04/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4/04/07 114/04/07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5/21 114/05/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59號 ⒉編號2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59號 ⒉編號2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之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951號)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3/04/20~113/04/21 113/04/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4/04/07 114/04/07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5/21 114/05/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59號 ⒉編號2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59號 ⒉編號2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之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951號)編 號 9 10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3/04/23 113/04/20~113/04/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4/04/07 114/04/07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5/21 114/05/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59號 ⒉編號2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59號 ⒉編號2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之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951號)編 號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併科部分不在聲請範圍) 犯 罪 日 期 113/04/20~113/04/21 113/04/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24號 判決日期 114/04/07 114/11/27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35號、114年度訴字第77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2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5/21 114/12/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59號 ⒉編號2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⒈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71號 ⒉編號12、13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編 號 13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併科部分不在聲請範圍) 犯 罪 日 期 113/04/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24號 判決日期 114/11/27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2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12/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71號 ⒉編號12、13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