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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2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芳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芳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芳璧(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均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苗栗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及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6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11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依上開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一情,有本院民國115年2月9日115中分堂刑振115聲289字第01608號函、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1至69頁)。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0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43號 113年度易字第943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116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14日 114年2月14日 114年4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43號 113年度易字第943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116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4年3月13日 114年3月13日 114年5月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3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3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451號 (編號1至3,前經苗栗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1月13日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6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7號、第907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7號、第9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11號 114年度易字第329號 114年度易字第329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0月27日 114年7月25日 114年7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11號 114年度易字第329號 114年度易字第329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4年11月25日 114年10月9日 114年10月9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3號 (編號5至6,前經苗栗地院以114年度易字第3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7號、第9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1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818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4年11月2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3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