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5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林政宏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中分檢錦和115執聲他35字第115900243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即使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足供參考)。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政宏(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下稱A裁定)就該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33號裁定(下稱B裁定)就其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受刑人認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因犯罪時間在110年1月8日,與A裁定附表所示最早確定日期110年1月11日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聲請重定應執行之刑,經該署以115年1月26日中分檢錦和115執聲他35字第1159002435號函(下稱本案函文)復「台端之聲請於法不合,駁回聲請。」等情,而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因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有上開各該裁定、本案函文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㈡A、B二裁定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者為A裁定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110年1月11日判決確定),其於此之前所犯之A裁定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之B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11年3月1日,因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經檢察官另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雖以前詞聲明異議,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惟查:
⒈B裁定附表所示犯罪,除編號2外,均係在A裁定附表最早判決
確定日期即編號1所示110年1月11日後所犯。又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則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上開A、B裁定之罪均與毒品有關,且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除販賣毒品罪外,亦有施用毒品罪須於定刑時予以評價,與B裁定附表其餘編號所示施用及持有毒品罪於定刑時應考量之情形相差不大,是以B裁定附表編號2之販賣毒品未遂罪放在A或B裁定中一起定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近,不致嚴重影響受刑人權益,故而受刑人所稱B裁定附表編號2罪質與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最為接近,主張應一起定刑等語,尚屬無據,並非可採。
⒉倘依受刑人所主張,將B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與A裁定重新組
合,其此部分所定有期徒刑之內部界線上限為10年1月(計算式:1年3月【6月、6月、4月、5月經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6年【3年9月(2罪)、3年11月(2罪)、4年、3年10月(5罪)、3年8月、1年11月(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6年】+2年10月=10年1月),B裁定附表其餘各罪所定有期徒刑之內部界線為1年7月(即3月、10月、6月之加暨總合),二者接續執行之刑度上限將為11年8月,較之目前A、B裁定已定之執行刑接續執行之刑期(即11年)更長,未必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且拆解重新組合定刑,法院將來裁定結果如何,尚難預料,亦不得徒以定刑下限為比較。此外,A、B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亦查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難認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統一見解後所指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基礎已變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為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等例外情形。據此,受刑人上開分別定應執行刑之A、B二裁定,既均經裁定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又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任意割裂,再就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定刑,是檢察官以115年1月26日中分檢錦和115執聲他35字第1159002435號函否准受刑人關於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未依受刑人之請求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洵屬有據,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是受刑人執前開聲明異議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35號(即A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7月26日 109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5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8日 110年3月22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8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50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3月,已執畢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9月(22罪) 有期徒刑3年1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8日 109年1月29日~109年7月12日 109年1月30日、 108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6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30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3月,已執畢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5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1日 108年12月12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3號(即B裁定)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0年1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618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9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8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49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12月2日 備註 北檢111年度執字第1586號 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各編號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4號)編號 3 4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3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1日 111年9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49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1年9月1日 備註 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各編號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4號) 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