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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3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進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進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進益(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2月3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

灣臺中、士林、臺北、新竹、雲林、桃園、苗栗、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6、15所示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7至14、16至19所示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2月3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該聲請書編號4所載案號「北院112審簡1769號」,經核對檢察官所附判決,應係「北院112審簡1768號」之誤繕,因無礙聲請意旨,由本院逕予更正,附此敘明)在卷可憑,是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陳

述意見調查表上勾選「有意見」,並陳述其因家中子女幼小,且為低收入戶,其已知錯,合併定應執行刑期能從輕量刑,使其早日回歸家中負起身為人父之責任,其定會腳踏實地好好工作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1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編號4所載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審簡字1769號」,經核對檢察官所附判決,應為「112年度審簡字第1768號」之誤繕,由本院逕予更正)分別為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等,均是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故意犯罪,且經各該判決認定受刑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於110年4月9日至112年2月21日間(時間長達近2年),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車手工作,另提供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藉以隱匿詐騙犯罪所得,所涉犯行多達219罪,所為惡性非輕,惟審酌受刑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取得被害人之諒解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見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8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9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定應執刑有期徒刑3年;編號10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定應執刑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2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4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定應執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18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定應執刑有期徒刑3年2月;加計編號11、13、15至17、19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1年(3罪)、1年1月(13罪)、1年2月(19罪)、1年3月(15罪)、1年4月(10罪)、1年5月(5罪)、1年6月,共計有期徒刑98年5月),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5、6、9、11至13所示各罪併科罰金刑部分,業經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罰金刑,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15年1月9日以114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故此部分不在本院定應執行刑範圍,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葉進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9至11日 112年1月11日(8罪)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017等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55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4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0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8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第二、三審均以上訴不合法,程序駁回) 112年度金訴字第110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83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6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79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號 編號1至8曾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0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2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12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4日(2罪)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6日(9罪) 111年12月17日(7罪)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4日 111年12月19日(10罪) 112年1月3日(2罪) 111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39等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3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6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6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4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14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6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4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68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26日 113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9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37 編號1至8曾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0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7罪)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27罪)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1日(5次) 111年12月28日(8次)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1日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20日(9罪) 111年7月11日 111年12月1日(6罪) 111年12月2日 111年12月6日(5罪) 111年12月7日(2罪) 111年12月17日 111年12月18日(3罪) 111年12月19至20日 111年12月19日(3罪) 111年12月22日(5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89等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2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35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5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2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5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9日 113年7月2日 113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8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14號 編號1至8曾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0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2罪)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4日(7罪) 112年2月15日(5罪) 111年12月5日(4罪) 112年2月12日(4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001等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111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1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8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8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8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9日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0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3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52號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7日 111年12月22日(3罪) 112年1月5日(3罪) 111年12月4日 112年2月16日(2罪) 112年2月17日(3罪) 112年2月19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1日(2罪) 111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19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813等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04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66、54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79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66、54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79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1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2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6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12號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8罪) 有期徒刑1年3月(8罪) 有期徒刑1年4月(6罪) 有期徒刑1年5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7罪)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30日(7罪) 112年2月11日(7罪) 112年2月11至12日 112年2月15日 111年12月23日(7罪) 112年1月6日(6罪) 112年1月6至7日(2罪) 112年1月7日(4罪) 112年1月9日(2罪) 112年1月10日(3罪) 112年1月11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3日 112年2月17日 112年2月19日 112年2月21日 111年12月29日(7罪) 111年12月30日(4罪) 112年1月8日(9罪) 112年2月19日(6罪) 112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851等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748等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448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6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6等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1月26日 114年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6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6等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8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7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21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82號編號 19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7日(7罪) 112年2月16日(2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7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77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56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