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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3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晨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晨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彭晨皓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俱為詐欺案件,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罪質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發生於民國113年11月間,且同係藉由佯稱各種理由蒐集人頭帳戶或賣貨便無法下單購買等方式所為詐欺行為而生之案件,顯係同時期在同集團下所為之犯罪,是其犯罪之獨立程度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另考量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院已於裁定前函知受刑人於收受函文後於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陳述意見,該函已於115年3月6日送達受刑人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號之住所,且由受刑人祖母收受而合法送達,是受刑人應於收受後5日即115年3月11日前向本院表示意見,惟迄至115年3月20日仍未接獲受刑人回覆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55頁),是本院已給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周全其程序保障,基於司法資源之有限性,本院不待其陳述意見,逕為裁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彭晨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11日、 113年11月16日、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軍偵字第2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84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02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1月17日 114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84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2日 115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44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618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