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錦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錦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錦榮(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1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6、8、9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5年1月30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陳述意
見表示「我現在22歲,我已經進來服刑2年,我犯罪時才19歲,因為愛玩,想為家中分擔,所以才選擇投機取巧的方式而誤入歧途,我犯後都有坦承犯行,我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的,請求給我一次量以最低刑度的機會,我會記取教訓,好好做人」等語,有本院115年3月5日115中分堂刑鳳115聲395字第2350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情狀,其中附表編號1所
示為擔任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附表編號2所犯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擔任詐欺集團之取簿手、收水手及取款車手,附表編號4所示為擔任詐欺集團之取簿手及取款車手,附表編號5所示為提供帳戶之幫助洗錢行為,附表編號6所示為擔任詐欺集團之取簿手,附表編號7所犯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8所示為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附表編號9所犯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其中附表編號1、3、4、5、6、8所示之罪,雖犯罪時間間隔將近10個月,然係參與相同之詐欺集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尚屬相類,責任非難之重複性高,而與附表編號2、7、9所示之罪,雖其犯罪時間有部分重疊,然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均不相同,是以二者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應獨立評價之程度高,不宜過多減讓等情,暨其所犯之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暨考量外部界限及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林錦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毀棄損壞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2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8月 ③有期徒刑1年7月(2次) ④有期徒刑1年6月 ⑤有期徒刑1年5月(5次) ⑥有期徒刑1年4月(10次) ⑦有期徒刑1年3月(11次) ⑧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⑨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3日至112年3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29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53號 113年度簡字第3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4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53號 113年度簡字第3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0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0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15號 編號1-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13次)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日 期 112年3月7日至 112年4月7日 112年3月9日 113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80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98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6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1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17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6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1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撤回上訴)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但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4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1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36號 編號1-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 詐欺 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7月 ②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日 期 112年11月2日至112年11月12日 112年3月6日 112年10月29日至112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81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04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04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37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91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782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2月9日 114年8月26日 114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37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91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782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9月24日 114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3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325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86號 編號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