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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盈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盈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盈順(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高雄地院、南投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附表編號7、8、9、10、11、1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0月、1年7月、1年4月、1年3月(2罪)、1年2月(3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8年6月。茲聲請人向附表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依上開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因尚有另案,待判決後一併提出書狀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89頁),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雖執前詞請求暫緩定應執行之刑等語。然本件合併定刑之聲請,非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至4款所指,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法院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受刑人雖主張暫緩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仍無礙檢察官就本件合併定刑之適法聲請,則受刑人前開主張,自非可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加重詐欺等 加重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間 110年12月9日 111年1月16日 111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803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5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7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51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1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40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2年9月13日 112年7月13日 112年9月14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6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6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637號 (編號1至5,前經南投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等 加重詐欺等 加重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7日某時至 110年11月10日、 111年5月4日前某時、 111年4月20日前某時至 111年5月6日、 111年3月9日某時至 111年5月6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1月9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59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18日 114年5月7日 114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18日 114年6月11日 114年10月1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6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6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913號 (編號1至5,前經南投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前經高雄地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等 加重詐欺等 加重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6日 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9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92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第182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第1820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0月9日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1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第182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第1820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4年11月12日 114年11月25日 114年11月2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85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83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等 加重詐欺等 加重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6日(2次) 111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92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92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第182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第182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第1820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第182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第182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第1820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4年11月25日 114年11月25日 114年11月2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83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