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承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承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吳承豪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係犯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3係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此3罪罪質雖相異,但均係與詐欺犯罪相關之犯罪型態,犯行時間最長間隔約11個月,受刑人目前26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未表示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家 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吳承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洗錢 幫助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至5日 109年7月25日至110年1月18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42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28日 112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4月1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78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6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受刑人吳承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罪 名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間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2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12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