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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佳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佳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佳儀(下稱受刑人)因贓物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又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一情,有本院民國115年2月23日115中分堂刑慶115聲330字第1888號函、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9至77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另所處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廖健男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謝佳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二級毒品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未遂 搬運贓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7日17時28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113/11/04 113/0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298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41、12198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39號 114年度苗原簡字第43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03號 判決日期 113/12/30 114/08/11 114/11/13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39號 114年度苗原簡字第43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2/03 114/09/16 114/11/13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70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13號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9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