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何焜寶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112年度抗字第467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更字第211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及定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何焜寶(下稱聲明異議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借提去臺中監獄時,臺中地檢向臺中地院聲
請數罪併罰(111年度聲字第1269號),當時聲明異議人借提去臺中是為了110年度金訴字第324號詐欺案件開庭,所以對111年度聲字第1269號的聲請定應執行刑理由書,聲明異議人是陳述因本人還有案件為判,等判完後會再提出聲請等語,但未被採納直接幫聲明異議人數罪併罰,且抗告後經本院(111年度抗字第572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駁回確定。且臺中地檢檢察官提出聲請前,聲明異議人就先被雲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這樣最後事實審法院是雲林地院,就算提出聲請也是由雲林地檢提出,而不是臺中地檢,但因為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269號)的裁定6年,導致聲明異議人後來提出數罪併罰刑期都太高,本件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8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聲明異議人抗告後,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67號)裁定撤銷改判7年10月,雖然有減少但還是高於6年,這導致聲明異議人權利受損,就因檢察官合法提出聲請,而不理會聲明異議人當時的意見與意願,採取強制手段先行合併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55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93號)、苗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262號)、嘉義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雲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368號)、臺中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1、537號)之案件,犯罪時間在民國109年8月20日至109年9月3日,全數為詐欺罪本該可以一起合併之案件,卻因檢察官處置失當而導致侵害聲明異議人權益,檢察官似為合法但法律凌駕於憲法所保障人身自由、生命權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之必要性。
㈡又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435號)裁定為有期徒刑7年10
月,加重詐欺共148罪,而聲明異議人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67號)裁定,也是7年10月共52罪加重詐欺,兩者犯罪動機、行為及手段均為相同,但裁定判決的比例卻天差地遠,聲明異議人對於所犯各罪大抵均自白犯罪,現行詐欺罪之刑期與當初一罪一罰之刑期天差地遠之別,參其立法意旨除了在緩和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懲罰犯罪行為,更重於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之信賴,承上所揭,不論是站在人權抑或刑事政策皆有人民之期待,不應以嚴刑峻罰威嚇人民,法官自不能以治亂世用重典為由而有違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72條法律優先原則,應適用有利行為人之法律。請詳加審酌聲明異議人所陳,聲明異議人雖為犯詐欺之罪,但所犯之罪非天理難容、窮兇惡極之輩,雖然犯罪該為自己的行為去承受,但聲明異議人只是想要一個早日回歸社會的機會跟公平的判決,且現在詐欺犯中有幾個是真正靠詐欺在賺錢,很多都是一時被詐團所利用才犯罪,所以聲明異議人希望能給聲明異議人一次機會,聲明異議人也服刑4年多了,在服刑期間也反省自己所做的錯事,家中母親也在這段日子操勞變老很多,且家中還有1名幼子是母親在照顧,所以請給聲明異議人一次機會重新定應執行刑,也請讓聲明異議人視訊開庭給予陳述的機會,希望能念在聲明異議人智識不高因無知犯下錯誤,又為初犯且犯罪所得也全數在服刑中繳納完畢,讓聲明異議人早日回歸社會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乃指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刑事裁判,於確定後即生效力,刑事執行目的在依據國家權力實現刑事裁判內容,職司執行之檢察官須本於確定裁判,遵旨執行,至於確定裁判是否違法、不當,僅得另循刑事訴訟針對確定裁判所設之糾正途徑,加以確認、尋求救濟,非執行檢察官所能置喙,自不得執以主張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72號裁定要旨)。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
後,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4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467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更字第2119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裁定既已確定,則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檢察官依據前開確定裁定指揮執行,係屬檢察官執行指揮職權之合法行使,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可言。聲明異議意旨雖指稱: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本該可以一起合併之案件,卻因檢察官違反聲明異議人之意願,先行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予以定應執行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69號),檢察官處置失當而導致侵害聲明異議人權益等語,然未見聲明異議人就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積極執行指揮違法或不當之處,有任何具體之異議內容,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
㈡按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
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明異議人既未有何上開數罪併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故其請求重定應執行刑,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及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表: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67號裁定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09年8月21日、 109年8月22日、 109年8月28日 109年8月30日 109年8月22日、 109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 477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435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5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6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3月11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0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837號 (聲請書誤載為110台上訴字第483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6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12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5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50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06號 編號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1執更3232號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8罪)、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仟元(4罪,聲請書就併科罰金部分並未記載)、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3罪,聲請書就併科罰金部分並未記載)、 有期徒刑1年1月(聲請書漏未紀載,業經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5仟元(聲請書就併科罰金部分並未記載) 犯罪日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30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9月01日 109年8月30日 109年8月20日、 109年8月29日、 109年9月01日、 109年9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62號等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5號等(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4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110年度訴字第36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1、53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110年度訴字第36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1、5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1年01月11日 111年02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85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97號 編號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1執更3232號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30日 109年8月27日、 109年9月02日、 109年9月03日 109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2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6627號等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24號 111年度訴字第3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30日 111年06月16日 111年09月0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24號 111年度訴字第3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05月02日 111年07月18日 111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3號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26號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66號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6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