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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3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 刑人 黃基順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中檢介給114執聲他5468字第114914740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中檢介給114執聲他5468字第1149147404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基順(下稱受刑人)所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受刑人誤載為106年度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應予更正,下稱A裁定),其中附表編號3及8之罪,與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下稱B裁定)附表之各罪,符合數罪併罰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請求向本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以中檢介給114執聲他5468字第1149147404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聲請,受刑人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不當,於是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狀末日期為114年10月21日之聲請重新定應執行狀(見該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5468號卷第3至33頁),希將其所指A裁定其中附表編號3及8之罪與B裁定附表之各罪,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114年11月10日以中檢介給114執聲他5468字第1149147404號函回覆「台端所犯案件已定刑完畢並執行中,雖分別執行,仍可合併計算刑期」等語(下稱本案執行指揮,見本院卷第39頁),業據本院調取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5468號全卷核閱明確。

三、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係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然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惟若經檢察官否准者,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其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基礎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依受刑人原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請求之內容及其聲明異議之意旨,可知受刑人請求以上開方式重新定應執行刑,則該重新組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即B裁定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案件),從而,本院對於受刑人本件之聲明異議,在程序上具有管轄權。

四、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但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管轄則未予規定,於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是否專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檢察署檢察官之審查及處分,始屬於適格主體所為指揮執行之疑義,過往實務見解固有不一;惟嗣已由最高檢察署於114年8月20日以台文字第11412003800號函統一作業方式,就此一事務處理權限分配,認為無論對受刑人請求之「准」、「否」,均應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名義對外作出決定,於受刑人聲明異議時,亦同。而此雖係案件繫屬法院前,各檢察署之內部運作與事務處理權限之分配,惟既經檢察機關統一作法,自應予以尊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912、1969、2167、229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請求以上開方式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已如前述),參照前揭說明,檢察機關就其事務處理權限之分配,本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為准駁之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受理受刑人上揭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後,未依上開最高檢察署之函示意見,就受刑人請求之審酌結果函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為最終之准否決定並函覆受刑人,即逕以「本案執行指揮」函覆受刑人而為否准,有違於上揭最高檢察署所定事務處理權限之分配,容有未合。雖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未指摘及此,惟「本案執行指揮」形式上既存在無權否准之瑕疵,仍應由本院將「本案執行指揮」予以撤銷,並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報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華 鵲 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A裁定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02號定應執行裁

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0日 104年9月10日 104年7月間某日起至105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3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7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78號 105年度訴字第335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6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2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78號 105年度訴字第33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4月25日 105年4月25日 106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0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0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374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日起至105年2月4日 105年2月4日 105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31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7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7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70號 判決日期 105年6月22日 105年6月22日 105年6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7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7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7月18日 105年7月18日 105年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854號(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854號(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854號(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罪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7日 104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457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30號 106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5年6月22日 106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30號 106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7月26日 106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7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014號B裁定附表: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3號定應執行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5.09.29 105.12.20 104.11.09 104.11.10 104.1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73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73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1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等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等 判決日期 106.05.19 107.11.01 107.11.0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1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等 108年度台上字第3262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6.06.12 107.11.01 108.10.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11608號 1.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19158號 2.編號2至9定執行刑15年 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14957號 2.編號2至9定執行刑15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8月(共9罪) 有期徒刑3 年9 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5.01.04 105.10.21(2次) 105.10.24 105.10.23 105.10.27 105.10.28 105.11.16 105.11.21 105.11.17 105.09.13 105.09.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73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73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73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等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等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等 判決日期 107.11.01 107.11.01 107.11.0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6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6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62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8.10.09 108.10.09 108.10.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14957號 2.編號2至9定執行刑15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5.11.10 105.11.13 105.11.15 105.11.02 105.10.24 105.10.29 105.12.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73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73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73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等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等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等 判決日期 107.11.01 107.11.01 107.11.0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6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6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62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8.10.09 108.10.09 108.10.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14957號 2.編號2至9定執行刑15年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