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CHEUNG KWAN MAN(中文名:張君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之定應執行刑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59號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關於附表編號3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編號3之偵查機關欄、備註欄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之記載,顯係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誤寫之錯誤;而最後事實審法院欄、確定判決法院欄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記載,則顯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誤寫之錯誤,因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附表:
編 號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6日(4次)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15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5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4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