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4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江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江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不含罰金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江屏(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一項)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三項)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對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函文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27日寄存送達予受刑人,此有送達證書可證,然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加相同詐騙集團(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水」、「矮子」、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牛」、「查理」、「花花公子」、「不倒」、「風雨2.0」、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可愛」、「路遙知馬力」、「阪田戰法-顧奎國」、「杜金龍」、「虎躍國際營業員」等成員所屬之犯罪組織),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罪,係於詐欺集團,擔任持偽造之工作證與被害人面交收取現金款項車手之工作,將取得款項轉交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之方式隱匿、掩飾不法詐欺所得之所在及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使詐欺集團因而獲得犯罪所得,罪質相仿,犯罪時間重疊集中,均在112年12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間,僅相隔一日,時間密集,附表編號1是在臺中市○○區○○○○○000○○○○○○○號2是到新竹縣詐欺取款(510萬元)、附表編號3是到臺中市南區詐欺取款(200萬元),且被告所犯均屬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行為,詐騙金額很高,累積達千萬元以上,且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應受刑罰之必要性、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等一切情狀後,本於充分清算受刑人惡行但不雙重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部分,不在本裁定範圍內。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葉江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516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11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9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1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7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6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5月15日 114年10月15日 114年1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1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7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30日 114年12月9日 115年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782號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8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66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