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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4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涂佑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涂佑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佑謙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涂佑謙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79至189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受刑人涂佑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3日 113年4月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528、6616、10305號 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528、6616、10305號 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528、6616、1030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652號 113年度訴字第652號 113年度訴字第652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652號 113年度訴字第652號 113年度訴字第652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4年6月3日 114年6月3日 114年6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8月(23次)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4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3月21日至113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55號 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02、3153、3317、3545、3546、3730、3990、4048、4090、4282、4938、4960、5175、5176、5177、5178、5179、5180、5181、5182、5199、5224、5338、5392、5481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98、4070、5322、6023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842、8869號 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02、3153、3317、3545、3546、3730、3990、4048、4090、4282、4938、4960、5175、5176、5177、5178、5179、5180、5181、5182、5199、5224、5338、5392、5481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98、4070、5322、6023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842、886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05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94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75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94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75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12月9日 114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05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94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75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94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75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4年7月12日 115年1月12日 115年1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編 號 7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02、3153、3317、3545、3546、3730、3990、4048、4090、4282、4938、4960、5175、5176、5177、5178、5179、5180、5181、5182、5199、5224、5338、5392、5481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98、4070、5322、6023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842、886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94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75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94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75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5年1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