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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松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松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松育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游松育所犯如附表所示傷害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經送達受刑人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5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已為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39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傷害罪,均屬侵害他人身體法益犯罪,罪質相同,犯罪手段、類型相似,惟被害人不同,犯罪時間亦有所間隔(分別為112年9月、113年9月間所犯);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 怡 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游松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本欄空白 罪 名 傷害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9月20日 112年9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70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9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941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541號 判決 日期 114年5月28日 114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941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5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9日 114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956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966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