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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4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祐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表示「知錯了」等語,有民國115年2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本院函文後於115年3日16日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詐欺,犯罪時間介於112年6月18日至112年8月1日間,其侵害均為個人財產法益、各罪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曾定之應執行刑,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本件如附表所示有關併科罰金之罪部分,因本件檢察官僅聲請就各罪諭知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在本院裁判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林聖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07.25. 112.07.28.、 112.07.29. 112.07.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6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62號 判決日期 113.04.12. 113.06.21. 113.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22. 113.07.31. 114.02.26.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59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57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5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311號附表:受刑人林聖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2次) 犯罪日期 112.06.18. 112.07.23. 112.07.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977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308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4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30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3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74號 判決日期 113.12.17. 114.06.13. 114.01.16.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30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3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2.26. 114.07.15. 114.03.06.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8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408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01號附表:受刑人林聖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1萬元 犯罪日期 112.08.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4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 判決日期 114.07.2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8.27.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62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