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田庚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田庚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田庚府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係分犯加重詐欺,計2罪,罪質相仿,且犯行時間集中在民國112年8月間,具密集性,受刑人目前39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家 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田庚府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25至26日 112年8月28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0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9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95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9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9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5年1月27日 115年1月2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9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