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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4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佳佳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佳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佳佳(下稱受刑人)因侵占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侵占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陳

述意見調查表上勾選「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及侵占等罪,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故意犯罪;經各該判決認定受刑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向被害人施以詐術,誘騙被害人網購商品,犯後否認犯行,未能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取得被害人之諒解;另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店家販售之彩券,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取得被害人之諒解,尚見悔悟之意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見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21年6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3所示各罪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所示各罪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加計編號6、7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1月、5月,共計有期徒刑4年7月)之內部界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鄭佳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1罪)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5日(2次) 112年9月29日 112年9月13日(3次) 112年9月14日(2次)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7日(2次)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09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52等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865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612號(編號1至3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 4 5 6 罪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3至4日 112年5月6日 112年5月22日 112年1月10至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628等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9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50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708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4日 114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506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708號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16日 114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20號(編號4、5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455號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9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70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708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456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