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明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明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明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1號、113年度訴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如附件編號5、6所示之部分,亦經該院以該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均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就本件定刑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5年3月9日115中分堂刑和115聲412字第2436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85至89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係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部分,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案件,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部分,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華 鵲 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7日前某時許起至 112年5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5月4日)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818號、113年度偵字第22156、24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08、13807、15035、24612、2463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78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08、13807、15035、24612、2463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78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6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7月15日 114年10月27日 114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6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4年7月15日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3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82號 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1、101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犯轉讓禁藥罪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6日 113年1月7日至113年1月8日 112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08、13807、15035、24612、2463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78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08、13807、15035、24612、2463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78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08、13807、15035、24612、2463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78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0月27日 114年10月27日 114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83號 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1、101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附表編號5、6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1、101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861、87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