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董麗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董麗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麗萍(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明文規範第一審法院所受理一人犯數罪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或因一部已先行判決確定,一部上訴經撤銷後自為判決,嗣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鑑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刑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之性質,故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4、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相同,行為態樣及手段近似,犯罪時間接近,且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為,各罪間之關係密切,獨立性偏低,且其透過附表所示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並無不同,各該罪亦均非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對於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有限,可認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並斟酌受刑人之年紀、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參酌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3頁),兼衡罪責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廖 素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董麗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4月2日 均為114年4月2日 114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1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7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94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947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86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7日 115年1月7日 115年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94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947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8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10日 115年2月10日 115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127號(編號1至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5年度執字第42號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均為114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735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7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8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86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13日 115年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8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8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23日 115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5年度執字第42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5年度執字第42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3